关于企业置换土地使用权的有关会计处理
发布日期:1995-11-21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44
【发布文号】: 沪财会[1995]134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1995-11-21
【生效日期】:1995-11-2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7-06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上海市财政局  沪财会[1995]134号  1995年11月21日

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地税地(1995)52号《关于企业置换土地使用权税收处理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置换土地使用权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补偿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为服从国家治理“三废”、市政工程项目和国家重点建设规划而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补偿收入以及通过政府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70%时部分的土地补偿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地面建筑物随着土地使用权出让而转入清理报废时,按建筑物的帐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计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清理完毕后,其净损失用取得的补偿收入弥补时,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发生的“七通一平”支出、停工损失等有关费用时,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整个置换过程结束后,将“长期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转作资本公积,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二、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转让收入的会计处理

1.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按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借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取得的转让收入是货币资金的处理

企业取得的转让收入为货币资金情况下,应区别收入与支出是否同一会计年度进行会计处理。

(1)取得的转让收入与发生的相关支出是同一会计年度的,应将全部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同时,结转土地使用权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地面建筑物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转入清理报废时,按建筑物帐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计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发生清理费用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清理完毕,将清理的净损失结转本期损益,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发生地面“七通一平”等费用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计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计缴的教育费附加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其他应缴款”科目。发生的停工损失,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等科目。

(2)取得的转让收入与发生的支出不是同一会计年度的,先在往来科目中设置专户核算,取得的全部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土地补偿收入”科目。发生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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