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CPA注:
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资函字[1996]第18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及时转发各有关单位。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
附件: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外汇帐户的管理,规范境内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便利企业开展正常业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户银行”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外汇结算帐户”是指收入来源于经常项目,且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的帐户;“外汇专用帐户”是指有特定收支范围的帐户,包括外汇资本金帐户,外债、外债转贷款、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专用帐户,以及还本付息等其它专用帐户。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企业外汇帐户的管理机关。
第二章 帐户的开立
第四条 企业凭外汇局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外汇登记证》)及相关材料,在注册地开户银行开立 |
|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