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东莞支公司和广州分公司部分险种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4-11-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243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4]1223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11-03
【生效日期】:2004-11-03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7-19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1223号  2004年11月3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东莞支公司申请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4]254号)和《关于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申请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4]25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东莞支公司和广州分公司推出的下述保险期限超过一年、到期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险种所收取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东莞支公司

1.友邦附加智尊宝儿童豁免基本保险费定期寿险;

2.友邦附加意外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2004.04版)。

二、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1.友邦附加智尊宝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

2.友邦附加智尊宝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

3.友邦附加阳光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4.友邦附加日日无忧意外医疗补偿医疗保险;

5.友邦附加安翔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6.友邦附加安翔意外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7.友邦附加意外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8.友邦附加二十年期身故给付意外伤害保险;

9.友邦附加十年期身故给付意外伤害保险;

10.友邦附加牡丹七年期意外伤害保险;

11.友邦附加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12.友邦附加家倍无忧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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