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直属高校银行贷款审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12-24 来源:国务院其它部委 浏览:253
【发布文号】: 教财[2004]44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务院其它部委
【发布日期】:2004-12-24
【生效日期】:2005-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7-16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教育部  教财[2004]44号  2004年12月24日

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直属高校银行贷款行为,控制贷款规模,防范财务风险,并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教财[2004]1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4]38号)等文件精神,我部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建立直属高校银行贷款审批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审批范围

我部每年根据“高等学校银行贷款额度控制与风险评价模型”测算各直属高校贷款风险指数。

贷款风险指数=期末累计未偿还贷款余额/N年期累计贷款控制额度。

凡贷款风险指数大于0.6,即较高风险以上的学校的新增贷款均纳入审批范围;

凡贷款风险指数低于0.6(含0.6)的学校的新增贷款,按教财[2004]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度。

二、贷款审批程序

凡纳入审批范围的新增贷款,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校内决策程序,科学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及还款计划等,向我部提交贷款申请报告等有关材料。

(二)审批工作原则上在我部有关部门收到学校完整申请资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意见或完成审批工作。

(三)经我部审批同意后,有关学校方可与合作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并将正式签订的贷款协议的复印件报我部备案。

三、贷款申请材料

直属高校在提交贷款申请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贷款项目的申请报告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贷款项目名称,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贷款用途,贷款必要性,分年度贷款额度方案,分年度偿还贷款本息计划和措施,学校拟贷款期间内分年度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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