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PA注:根据《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改环资[2004]73号
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6]36号)的规定,现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1996年修订)》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原国家经委、财政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1986年11月修订)》终止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的管理,按照财税字[1994]1号、国税发[1994]8号、财税字[1996]20号、21号等文件规定落实优惠政策,防止骗取税收优惠。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我们。
附件: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1996年修订)
一、企业在开来和冶炼过程中,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
1.煤矿回收的高岭岩(土)、铝钒土、耐火粘土、膨润土、硅藻土、油母页岩、玄武岩、辉绿岩、大理石、花岗石、磷矿石、硫铁矿、硫精矿、瓦斯气、二氧化碳气、五氧化二钒、褐煤蜡、腐植酸、石膏、煤精、琥珀、石墨、天然焦及其加工利用的产品;
2.黑色金属矿山和黄金矿山回收的硫铁矿、铜、钴、硫、莹石、磷、钒、氟精矿、稀土精矿、钛精矿;
3.有色金属矿山回收的硫精矿、硫铁矿、铁精矿、萤石精矿及主金属以外的其他各种精矿以及利用回收的残矿、难选氧化铝矿及低品位矿生产的精矿;
4.利用黑色和有色金属尾矿回收的铁精矿、铜精矿、铅精矿、锌精矿、钨精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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