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发布日期:2001-11-09 来源:财政部 浏览:428
【发布文号】:财会[2001]57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1-11-09
【生效日期】:2002-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15-02-16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政部 财会[2015]3号 2015年2月16日)的规定,本通知于2015年2月16日废止。)

财政部  财会[2001]57号  2001年11月9日

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公司):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企业固定资产及存货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现予印发,于2002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先行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

一、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附件一: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引言

第一条 本准则规范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第二条 本准则不涉及下列内容:

(1)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2)经济林木和产役畜等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

定义

第三条 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固定资产,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

③单位价值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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