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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PA注:根据《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政部 财会[2015]3号 2015年2月16日)的规定,本通知于2015年2月16日废止。) 财政部 财会[2001]57号 2001年11月9日 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公司):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企业固定资产及存货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现予印发,于2002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先行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 一、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附件一: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引言 第一条 本准则规范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第二条 本准则不涉及下列内容: (1)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2)经济林木和产役畜等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 定义 第三条 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固定资产,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 ③单位价值较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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