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奇瑞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12-10 来源:财政部 浏览:306
【发布文号】:财税[2004]210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4-12-10
【生效日期】:2004-12-10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09-01-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9]18号 2009225)的规定,本通知于200911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4]210号  2004年12月10日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上汽集团奇瑞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奇瑞牌系列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要求。经研究,对上汽集团奇瑞汽车有限公司在规定的减税起止日期内生产销售的上述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减征消费税车辆名称、型号及减税起止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

减征消费税车辆清单

减税车辆名称 车辆型号      减税起止日期         备注

奇瑞牌系列轿 SQR7160E    2002.12.31-2003.12.31

车      SQR7160ES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