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5-01-27
来源:财政部
浏览:322
【发布文号】:财法字[1995]007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5-01-27
【生效日期】:1995-01-27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3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9〕293号 1999年12月24日)的规定,此项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00年底。
财政部 财法字[1995]007号 1995年1月2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现对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开发、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1994年1月1日以臆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