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部分险种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4-11-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238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4]1209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11-03
【生效日期】:2004-11-03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5-05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1209号  2004年11月3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办1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4]676号)和《关于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请示》(深地税发[2004]77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推出的下述保险期限超过一年、到期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险种所收取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一)友邦附加儿童豁免保险合同费用定期寿险;

(二)友邦安心保终身寿险;

(三)友邦护身符定期寿险;

(四)友邦育才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五)友邦附加育才宝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六)友邦智尊宝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

(七)友邦智尊宝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

(八)友邦安康保两全保险;

(九)友邦附加豁免保险合同费用定期寿险;

(十)友邦附加阳光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十一)友邦世纪英才两全保险;

(十二)友邦附加世纪英才十八周岁储备金两全保险;

(十三)友邦附加世纪英才十九周岁储备金两全保险;

(十四)友邦附加世纪英才二十周岁储备金两全保险;

(十五)友邦附加世纪英才二十一周岁储备金两全保险;

(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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