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04年)
发布日期:2004-12-29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浏览:267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04-12-29
【生效日期】:2004-12-29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06-09-08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6年9月8日)的规定,本细则于2006年9月8日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4年12月29日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以及本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是指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申请通过本所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重复进行表决,以现场表决为准。

第五条 社会公众股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值配售而持有本所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第六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本所实施网络投票的,应当在刊登股东大会通知之前向本所提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申请,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包括网络投票时间、投票程序、审议事项等内容。

第七条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在股东大会召开十天以前提出并由董事会公告。上市公司应按原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的顺序,对临时提案连续编号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本所实施网络投票的,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三个交易日以前,向本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报送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应在股权登记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报送其用于投票的股东帐户。

数据格式和报送方式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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