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印制与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12-29 来源:商务部 浏览:260
【发布文号】:商改字[2004]77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4-12-29
【生效日期】:2004-12-29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6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商务部办公厅  商改字[2004]77号  2004年12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近来,个别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制定的当地成品油零售经营管理规定或加油站(点)管理办法中,违反国务院和商务部关于成品油经营许可的有关规定,将加油点从成品油零售经营形式中分离出来,规定自行印制“成品油零售网点经营批准证书”,并擅自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实施机关向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转移。为加强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印制和发放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程序,现就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印制和发放事项通知如下。

一、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

成品油零售形式包括加油站、水上加油站和面向农村的加油点。无论采用哪种形式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都必须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为加强成品油零售经营管理,避免加油站(点)建设失控,《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免费申领。省级及省级以下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印制。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实施机关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实施机关向下级商务主管部门转移。

三、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当地加油站(点)管理规定要与国务院和商务部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本地区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做到以下几点:

(一)已经印制的证书作废;违反规定程序发出的自行印制的证书尽快收回。

(二)违反规定擅自将成品油经营许可实施机关向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转移的,尽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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