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征求《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04-12-20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313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04-12-20
【生效日期】:2004-12-20
【法规效力】:征求意见稿
【失效日期】:2005-03-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年12月20日

为促进我国商业银行加强市场风险管理,增强风险管理意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并为今后建立和完善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奠定基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开征求意见。对此指引有意见或建议的单位和个人,请于2004年12月27日前将意见或建议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回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

联 系 人:李文泓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

邮 编:100027

信 箱:market-risk@cbrc.gov.cn

传 真:010-65517645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 - 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存在于银行的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

市场风险可以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包括黄金)、股票价格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分别是指由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所带来的风险。利率风险按照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重新定价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基准风险和期权性风险。

前款所称商品是指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某些实物产品,如农产品、矿产品(包括石油)和贵金属(不包括黄金)等。

第四条 市场风险管理是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的全过程。市场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将市场风险控制在商业银行可以承受的合理范围内,实现经风险调整收益率的最大化。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识别、准确计量、持续监测和适当控制所有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的市场风险,确保在合理的市场风险水平之下安全、稳健经营。商业银行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应当与其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相匹配。

为了确保有效实施市场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将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与全行的战略规划、业务决策和财务预算等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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