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发布日期:2004-09-30 来源:财政部 浏览:301
【发布文号】:财会[2004]12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4-09-30
【生效日期】:2005-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4-03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  财会[2004]12号  2004年9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

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情况,搞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现予印发,自2005年1月1日起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1996年财政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一、总则

(一)为适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从事经济发展为主,同时兼有一定社区管理职能的实际情况,全面核算、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动和社区管理的财务收支,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四)为适应双层经营的需要,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实行统一核算和分散核算相结合的两级核算体制。凡是作为发包单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都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各承包单位实行单独核算,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不记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内。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也可以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乡(镇)经营管理机构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六)村集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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