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12-02 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261
【发布文号】:保监发[2004]143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12-02
【生效日期】:2004-12-02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12-15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发[2004]143号  2004年12月2日

各保险中介公司、保险公司:

为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保险中介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职业特点,我会制定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保险中介公司和保险公司要根据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以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制定或修改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把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的要求落到实处。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

特此通知。

附件:1、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

   2、保 险经纪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

   3、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

附件一: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

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提高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是指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或者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做到:守法遵规、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客户至上、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保守秘密。

一、守法遵规

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行为准绳,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2、遵守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服从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3、遵守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则。

4、遵守所属机构的管理规定。

二、诚实信用

5、在执业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中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6、在执业活动中主动出示法定执业证件并将本人或所属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如实告知客户。

7、客观、全面地向客户介绍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不误导客户;如实告知所属机构与投保有关的客户信息。

8、向客户推荐的保险产品应符合客户的需求,不强迫或诱骗客户购买保险产品。当客户拟购买的保险产品不适合客户需要时,应主动提示并给予适当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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