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
发布日期:2004-11-29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浏览:463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04-11-29
【生效日期】:2004-12-10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06-05-19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6年5月18日)的规定,本规则于2006年5月19日起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4年11月29日

各上市公司、保荐机构: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股票上市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2年修订)》同时废止。为做好新旧《股票上市规则》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但为正数的ST公司,暂不能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特别处理。该等上市公司在披露2004年年度报告时如果不存在新《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和第13.3.1条所述情形的,方可向本所提出关于撤销特别处理的书面申请。对不存在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特别处理情形的上市公司,本所将撤销相关特别处理。

二、上市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签署《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在2005年1月31日之前报送本所。

三、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尚未取得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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