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12-30 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261
【发布文号】:发改外资[2003]2343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12-30
【生效日期】:2003-12-30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7-16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商务部文件  发改外资[2003]2343号  2003年12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将《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的精神和《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要求;切实做好现有各级各类开发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核查和验收。

附件:

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领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的要求,提出如下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

一、清理整顿的原则和目标

按照国办发[2003]70号文件确定的清理整顿开发区范围,依据开发区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称“省级政府”)两级审批的规定,以及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各类开发区进行整改,坚决纠正违规擅自设立开发区、盲目扩大开发区规模的现象,切实解决开发区过多过滥、违规用地等突出问题,促进开发区规范、协调发展。

二、清理整顿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

(一) 国家级开发区和国务院所属部门批准设立的开发区

国家级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对现有国家级开发区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扩建的部分,凡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一律予以核减,依法收回所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且原批准规划面积已充分利用,确有扩建需要的,要按照规定上报国务院审批,未获批准的,一律予以核减。

对国务院所属部门未经国务院同意擅自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一律摘牌,由相应省级政府按省级以下开发区的整改要求,统一组织进行整改。

(二) 省级开发区和省级政府所属部门批准设立的开发区

省级开发区是指经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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