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
发布日期:1994-07-06 来源:财政部 浏览:381
【发布文号】:财会字[1994]31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4-07-06
【生效日期】:1994-07-06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15-02-16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政部 财会[2015]3号 2015年2月16日)的规定,本通知于2015年2月16日废止。)

财政部    财会字[1994]31号  1994年7月6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如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部。

附件: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

最近,一些地区、部门及企业反映,在现行会计制度执行过程中,有些会计处理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 企业支付滞纳金、罚款和违约金等,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支付的各种滞纳金、罚款和违约金等,其性质是企业正常营业活动以外发生的支出。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发生上述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 购入材料因未收到发票帐单而于月终暂估入帐时,是否要暂估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购入材料因未收到发票帐单而于月终暂估入帐时,可只估计材料成本,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帐。
  
3. 对自产自用的产品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自产自用的产品主要包括用于在建工程(施工企业为专项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产品。

自产自用的产品在会计处理上应按成本结转,不作为销售处理。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移送使用时,应将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中,借记"在建工程"(施工企业为"专项工程支出")、"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产成品"(施工企业为"库存产成品")或"自制半成品"科目。

因将产品用于上述用途而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税金,也应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施工企业为"专项工程支出")、"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缴税金──应缴消费税"等科目。
  
4. 对于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在会计上如何处理?

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方法处理:
(1)对于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部分,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企业收取押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押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这部分没收的押金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税金应相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票)"或"应缴税金──应缴消费税"等科目。

(2)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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