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的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1989-01-07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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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1989-01-07
【生效日期】:1989-03-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06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外汇管理局 1989年1月7日
为促进利用外资事业的发展,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的管理,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协助外商投资企业平衡外汇收支,根据《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和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产品的,须向企业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其产品:
1.企业生产的产品属国家计划内需要进口的商品;
2.企业向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其产品;
3.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内生产企业需要用外汇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配件。
三、企业申请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其产品时,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文件:
1.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产品的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写明理由、产品名称、数量、金额、期限等内容;
2.在我国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如期缴足资本的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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