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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PA注: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委令[2014]9号 2014年4月8日)的规定,本规定于2014年4月8日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4]21号 2004年10月9日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规范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 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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