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发布日期:2004-07-01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88
【发布文号】:财会[2004]4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04-07-01
【生效日期】:2004-07-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22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 财会[2004]4号 2004年7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铁道部:

为了规范铁路运输企业的会计核 算,提高铁路运输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4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铁路运输企业执行。铁路运输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时,不再执行1993年颁布的《交通(铁路)运输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总说明

一、为了统一规范铁路运输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铁路运输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铁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运输服务的企业(城市轨道交通除外)。

三、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根据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特点和国家对交通运输重要基础设施运营监管的要求,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制度》及本办法的前提下制定铁路运输企业内部核算办法。

四、由于铁路线路中的部分资产具有通过大修实现局部更新的特点,为避免成本重复列支,对线路中的钢轨(包括道岔)、轨枕和道碴不计提折旧,其后续支出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除上述三类资产以外的固定资产的下列后续支出分别按其性质划分为费用性和资本性支出:为消除病害对桥梁、隧道进行的局部修理支出,路基病害整治支出,机、客、货车和大型养路机械入厂修理、段做厂修、大部件大修支出,灾害复旧支出,以及各项设备的大修支出,予以费用化;各项设备的制式改变或升级支出,根据设备技术标准和行车安全需要必须发生的机车车辆加装改造支出,予以资本化;机车车辆加装改造与入厂修理或段做厂修同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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