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9-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249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4]1072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09-22
【生效日期】:2004-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5-23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1072号  2004年9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在当地预交企业所得税比例,为年度应纳税额的40%。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华南、华中大区销售公司及所属全资单位,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统一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

四、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华东分公司等13家地区化工与销售公司,以地区销售公司为成员企业,按规定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年终由股份公司集中清算。

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其他企业,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13号)的规定执行。

六、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九、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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