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7-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454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3]83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3-07-09
【生效日期】:2003-07-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06-01-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6]31号 2006年3月6日)的规定,本通知于2006年1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3]83号  2003年7月9日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确定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以后用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备等应根据收入来源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下列原则分别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