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02-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243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2]3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2-02-01
【生效日期】:2002-02-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5-10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税发[2002]3号 2002年2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贸委(经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意见》(国办发[2001]72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安装加油机税控装置工作和解决加油机整机防爆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加油站必须在2002年3月31日以前将税控装置安装完毕或更换使用税控加油机,并由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实施税控初始化。从2002年4月1日起,对所有加油站实施按实征收,并按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进行税源监控。加油站在申报纳税的同时,必须报送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严禁私自改动、拆卸、损毁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

二、税控装置生产厂家或其代理商应与加油站签定安装和售后服务合同,并及时解决安装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于问题严重又无法解决的,要负责更换税控装置或改用其他改造方式。

三、加油站必须按规定如实进行财务核算和申报纳税,进、销、存账簿齐全。加油站在调整油品价格时,必须同时调整税控装置显示的油品价格。

四、加油站每次加油时,以加油机显示的数据与顾客进行结算,税控装置记录的加油数据作为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监控的依据。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规定的计量检定时,发现加油机或税控装置的误差超过规定范围时,除对加油机进行调整外,税控装置厂家也要对税控装置的误差进行调理,并向税务机关备案。

五、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选型和税控改造工作,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185号)的规定执行。

六、加油机整机防爆问题除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以及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的《关于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工作的补充通知》(质技监办发[2001]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加油机的防爆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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