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6-12-05 来源:财政部 浏览:290
【发布文号】:财税字[1996]78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6-12-05
【生效日期】:1997-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03-01-30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 财政部令[2003]16号 2003年1月30日)的规定,本通知于2003年1月30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6]78号  1996年12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37号文件精神,现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0年底以前,对下列出版物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2.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3.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4.新华通讯社的6种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参考消息》、《半月谈》、《燎望》、《内参选编》、《国际内参》《参考资料》;

5.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6.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7.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第1、2、3、5项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上述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环节为出版环节。 

二、在2000年底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PCPA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明电[2000]6号 2000年12月27日)的规定,本规定从2001年1月1日后可暂继续执行。)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