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1998-03-12 来源:财政部 浏览:278
【发布文号】:财基字[1998]7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8-03-12
【生效日期】:1998-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08-01-3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 财政部令[2008]48号 2008131日)的规定,本通知于2008131日废止。)

财政部  财基字[1998]7号  1998年3月12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结合物业管理企业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

其他行业独立核算的物业管理企业也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代管基金

第三条 代管基金是指企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大修理的资金。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