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医院会计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8-11-17 来源:财政部 浏览:347
【发布文号】:财会字[1998]56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8-11-17
【生效日期】:1999-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5-3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  财会字[1998]56号  19981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医院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我们两部联合制定了《医院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医院,自199911日起执行。卫生部和财政部1988年制定的《医院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两部。

医院会计制度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加强医院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卫生院等。

三、医院的会计核算除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均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

四、医院应按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医院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二)医院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