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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PA注:根据《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政部 财会[2015]3号 2015年2月16日)的规定,本通知于2015年2月16日废止。) 财政部 财会字[1997]30号 1997年8月7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促进企业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兼并的会计处理,我们制定了《企业兼并有关会计问题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 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为了促进企业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兼并的会计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财务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兼并企业的帐务处理 (一)财产清查的处理 经批准被兼并的企业,应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编造财产清册,同时对各项资产损失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对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物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原材料”、“产成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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