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发布日期:1996-04-25 来源:国务院 浏览:263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6-04-25
【生效日期】:1996-09-01
【法规效力】: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4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务院 1996年4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 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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