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1996-06-04 来源:国务院 浏览:313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198号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6-06-04
【生效日期】:1996-10-01
【法规效力】: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2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注:按照 2002-11-1国发[2002]24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3》第293项:其他单位建设城市道路审批已取消行政审批。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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