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外支出—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企业会计制度
发布日期:2000-12-29 来源:财政部 浏览:391
【发布文号】:财会[2000]25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0-12-29
【生效日期】:2001-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4-02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  财会字[2000]25号  2000年12月29日

5601 营业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二、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固定资产清理所发生的损失,借记本科目(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固定资产盘亏,借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盘亏),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

企业以债务重组方式收回的债权,以低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现金收回债权的,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债务重组损失)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小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等的差额,记入本科目(债务重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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