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PA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07年第26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07]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银发[1998]497号 1998年10月19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
附件: 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对会员卡的管理,保护会员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中国境内从事会员卡的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会员卡的发行,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会员卡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卡是指发行人和其会员之间以契约形式确定的会员消费权利的直接消费凭证。会员卡不能分红派息,也不能还本付息;可以依法转让、质押和继承。
第三条 发行人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会员卡的企业法人。
会员是指购买会员卡的自然人。
会员卡应当采取记名式按面值发行方式,发售对象限于个人。
第四条 凡发售会员卡,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发售总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中国人民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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