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3-06-12 来源:国务院其它部委 浏览:272
【发布文号】:国家旅游局、商务部令[2003]19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务院其它部委
【发布日期】:2003-06-12
【生效日期】:2003-07-12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4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对《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的修订(国家旅游局、商务部 国家旅游局、商务部令[2005]20号 2005年2月17日),作如下修订:一、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注册资本不少于250万元人民币。二、删除第七条。本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旅游局、商务部  国家旅游局、商务部令[2003]19号  2003年6月12日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旅游业对外开放,促进旅行社业发展,根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国有关入世承诺规定期限之前的过渡期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的旅行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设立外商控股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旅行社或者是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

(三)是本国(地区)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四)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和先进的旅行社管理经验;

(五)遵守中国法律及中国旅游业的有关法规。

第四条 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除应符合第三条第(一)、(三)、(四)、(五)款规定的条件外,第(二)款规定的年旅游经营总额应在5亿美元以上。

<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