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成本—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企业会计制度
发布日期:2000-12-29 来源:财政部 浏览:351
【发布文号】:财会[2000]25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0-12-29
【生效日期】:2001-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02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  财会字[2000]25号  20001229

5401 主营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成本。

二、月度终了,应当根据本月销售各种商品、提供的各种劳务等的实际成本,计算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劳务成本等科目。

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在每期销售实现(包括第一次收取货款)时,按本期应收的货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营业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企业采用买断方式代销商品,结转营业成本时,采用进价核算的,按接收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同时,借记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XX委托代销单位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同时,按接收价,借记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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