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收入—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企业会计制度
发布日期:2000-12-29
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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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财会[2000]25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0-12-29
【生效日期】:2001-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7-17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 财会字[2000]25号 2000年12月29日
5101 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
二、企业应按以下规定确认营业收入实现,并按已实现的收入记账,计入当期损益。
(一)销售商品。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 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财务费用;销售折让在发生时直接冲减当期收入。
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但资产负债表日及以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退回的,应当冲减报告年度的收入。
(二) 提供劳务。企业对外提供劳务,其收入按以下方法确认:
1、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2、 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当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时,则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3、 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分别以下两种情况确认和计量:
(1) 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2) 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确认的收入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差额,作为损失;
(3) 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但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
(三) 让渡资产使用权。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应当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收入: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 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利息收入应按让渡现金使用权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收入;使用费收入应按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收入。
(四) 建造合同。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当区别情况处理;若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作为费用;若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当在发生时立即作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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