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热点问题(2025年1月)
发布日期:2025-02-14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0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25-02-14
【生效日期】:2025-02-14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5-10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5214

1.公司拥有一套用于办公使用的房产,计征房产税时,如何确定房产原值?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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