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做好2025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0
【发布文号】:豫人社办函[2024]146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24-12-31
【生效日期】:2025-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12-31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豫人社办函[2024]146号  20241231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航空港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财政金融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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