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豫人社办函[2024]146号 2024年12月31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航空港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财政金融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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