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进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0-01-01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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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银发[1999]414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0-01-01
【生效日期】:2000-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07-11-19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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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PA注1:按照 2003-2-27 国发[2003]5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白银进口(境)审批已经取消行政审批。
PCPA注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8号》(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7]28号 2007年11月19日)的规定,本办法于2007年11月19日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白银的管理,维护白银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白银是指未锻造银、银粉、银半制成品、银制成品等(名录详见附件)。
第三条 国家限制白银一般贸易进口,对一般贸易白银进口实行审批制管理。一般贸易进口白银,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四条 入境旅客携运或邮寄白银进境,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携运或邮寄的白银,视同一般贸易进口,须凭中国人民银行的批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予以征税放行。
第五条 加工贸易加工制成的白银,应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全部返销出口。如内销,视同一般贸易进口,需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按一般贸易管理规定由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需从境外或港、澳、台地区进口白银(属加工贸易的按第五条规定办理),各部门、各单位接受国外捐赠的白银,均按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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