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热点问题[2024年7月]
发布日期:2024-08-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0
【发布文号】:税总征科发[2024]38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24-08-15
【生效日期】:2024-08-15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27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税总征科发[2024]38号  2024年8月15日

1.企业无偿使用个人的房产用于办公,应由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2.刚成立的企业,什么时候缴纳营业账簿的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六条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因此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营业账簿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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