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10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0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24-07-10
【生效日期】:2024-07-10
【法规效力】: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5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4710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