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08 来源:财政部 浏览:0
【发布文号】:财关税[2024]7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24-04-08
【生效日期】:2024-04-08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7-06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财关税[2024]7号  202448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税务局,呼和浩特、满洲里、大连、长春、哈尔滨、南宁、昆明、拉萨、乌鲁木齐海关:

为完善边境贸易支持政策,优化边民互市贸易多元化发展的政策环境,现就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除《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所列商品外,边民均可通过互市贸易方式进口。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见附件。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免税额度以个人为单元计算和使用。

二、边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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