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我省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20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0
【发布文号】:粤财税[2023]34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23-10-20
【生效日期】:2023-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7-12-31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粤财税[2023]34号  20231020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级以上市税务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根据《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的规定,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给予税收优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