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PA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年第5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5号 中国人民银行 1999年9月3日 银发[1999]3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
为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为质押贷款的目的而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第四条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单位定期存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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