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06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0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23-04-06
【生效日期】:2023-04-06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5-09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46

各地、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21]42号,下称《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发[2021]66号)规定,为支持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享受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注册在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政策适用区域)并实质性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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