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21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1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23-06-21
【生效日期】:2023-07-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8-02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3年6月21日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和预征率的确认

土地增值税以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列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清算单位中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核算增值额和增值率。

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均为2%,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普通住宅”的认定:市区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04号)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