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财会字[2000]25号 2000年12月29日
二、车间发生的机物料消耗,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
发生的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
车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车间支付的办公费、修理费、水电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发生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制造费用应按企业成本核算办法的规定,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借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劳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制造费用的分配方法,一般有下列几种:
(一) 按生产工人工资;
(二) 按生产工人工时;
(三) 按机器工时;
(四) 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
(五) 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及应提取的福利费之和);
(六) 按产品产量。
企业具体采用哪种分配方法,由企业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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