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费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企业会计制度
发布日期:2000-12-29 来源:财政部 浏览:371
【发布文号】:财会[2000]25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0-12-29
【生效日期】:2001-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5-09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  财会字[2000]25号  2000年12月29日

4105 制造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工资和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应当作为期间费用,记入“管理费用”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车间发生的机物料消耗,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

发生的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

车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车间支付的办公费、修理费、水电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发生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制造费用应按企业成本核算办法的规定,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借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劳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制造费用的分配方法,一般有下列几种:

(一) 按生产工人工资;

(二) 按生产工人工时;

(三) 按机器工时;

(四) 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

(五) 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及应提取的福利费之和);

(六) 按产品产量。

企业具体采用哪种分配方法,由企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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