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实务(四)
发布日期:2023-03-23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1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23-03-23
【生效日期】:2023-03-23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7-07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上海市财政局  2023323

一、【问题】

单位无偿调入固定资产,如果在调出方的账面余额为名义金额记账的,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二、【解答】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规定,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进一步明确,按照相关政府会计准则规定,单位(调入方)接受其他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但是,无偿调入资产在调出方的账面价值为零(即已经按制度规定提足折旧)或者账面余额为名义金额的,单位(调入方)应当将调入过程中其承担的相关税费计入当期费用,不计入调入资产的初始入账成本。

无偿调入资产在调出方的账面余额为名义金额的,单位(调入方)在进行财务会计处理时,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按照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按照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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