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3-27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0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23-03-27
【生效日期】:2023-03-30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3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3年327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云南省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330日起,在云南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确定。

云南省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也可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广东省、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厦门市、天津市、青岛市、重庆市、大连市、陕西省等地区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区、市)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云南省纳税人可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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