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企业会计制度
发布日期:2000-12-29 来源:财政部 浏览:311
【发布文号】:财会[2000]25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0-12-29
【生效日期】:2001-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5-18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  财会[2000]25号  2000年12月29日

3141 利润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积存余额。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 其他转入;

(二)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三) 提取法定公益金;

(四) 提取储备基金;

(五) 提取企业发展基金;

(六) 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七) 利润归还投资;

(八) 应付优先股股利;

(九)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十) 应付普通股股利;

(十一) 转作资本(或股本) 的普通股股利;

(十二) 未分配利润。

三、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除股票股利外),在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召开前应当将其列入报告年度的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