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边(跨)境经济合作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07 来源:商务部 浏览:0
【发布文号】:商资发[2023]18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日期】:2023-02-07
【生效日期】:2023-02-07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7-20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商务部、中央编办、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际发展合作署、移民局、外汇局      商资发[2023]18     2023 27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称边(跨)境经济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