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3)
发布日期:2023-02-20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0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23]9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23-02-20
【生效日期】:2023-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8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政办发[2023]9号  2023220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21号)和《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1980元、二类1880元、三类1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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